健全组织 完善制度 规范运行
发布日期:2019-11-06 15:51 作者: 浏览次数:622
——关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中作用的几个问题思考
洪爱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是人民政协性质、地位、目标、职能的内在要求;而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不仅是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各民主党派参与协商国是、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在加强自身建设中,也明确提出要促进党派合作、发挥党派作用,但毋庸讳言,在实践中尤其在省以下市、县基层政协实际工作中,如何将发挥党派作用落到实处依然存在种种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一、基层民主党派组织不健全,导致市、县政协党派界别特色不明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各民主党派组织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多数地市一级都建立了各民主党派组织,带领各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尤其在政协领域以党派界别、政协领导的名义和身份活跃在当地政治舞台,体现和发挥着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地级市民主党派组织不健全,法定的八个民主党派组织全部建立的微乎其微,只建有三、五个党派市级组织的比比皆是,且党派人数少,成员结构单一,工作机关不健全,整体履职能力弱;而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域建立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几乎没有,这与九十年代中期出台延续至今的我国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以大中型城市为主”、不在县及以下发展的原则要求是紧密相关的,客观上也造成了县(市、区)一级政协组织没有民主党派组织参与、党派界别特色几乎不存在的局面,也因此,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县(市、区)政协乃至其他方面存在缺失,中国政党制度的独特性和优越性在广大的县(市、区)域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基本的、应有的体现。
实际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县(市、区)城镇人口的不断集聚,各种新兴业态、新社会阶层的不断涌现,县域内各界党外人士要求参加各民主党派的愿望、希望通过党派组织的合法渠道来表达政治诉求的呼声也在日益增多。而我国沿海一些发达县、市、区已经走在前列,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建立相应的党派组织参政议政,组织参与地方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活动,活跃了基层政权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这些现象值得跟踪研究,提请与时俱进出台新的政策引导和操作规范。
二、政协参与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党派参加政协活动的权利难以保障问题。
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以个人身份,只有在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可以党派名义发表主张、开展活动,因此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提出意见是一种组织行为、政治行为,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然而,目前政协组织尤其是省以下政协组织在实际工作运行中,虽有提倡民主党派参与各项政协活动、也赋予以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基本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加以保障,诸如明确党派参加各类会议、参与重大问题协商、重要工作研究以及相关问题会商解决等相关的具体规定,以致无法保障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专题会上各党派能充分发表本党派的意见和建议,无法保障政协重大活动中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协作,无法保障党派参与协商讨论政协工作中的共同性事务、及时研究和解决党派在参加政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此外,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制度规定,保障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要对民主党派人士的大会发言重点安排,对民主党派提出的集体提案要重点办理,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要重点报送,调研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重点研究和及时反映,人民政协的重要视察、考察及重大外事活动要注意邀请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举措要及时通报征求各民主党派意见,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各专委会开展联合调研以实现调研活动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咨询论证合力的良好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还有,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按照中共中央要求,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几乎普遍情况是,各级政协机关干部中民主党派人士可说是凤毛麟角,形只影单,更多只具象征意义而非实际工作性质和职能需要所安排。
三、政协自身运行机制不规范,导致民主党派履行政协组织职能受影响问题。
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履行政协组织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二是在政协与中国共产党协商合作,实行相互监督,三是就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的共同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如上所述,由于没有各相关制度来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项权利难以得到实现,而其中省以下一些政协自身运行机制不合理、不规范,也是导致民主党派履行政协职能、开展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等工作受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协自身运行机制说到底是政协自身建设问题,除了围绕总的目标任务建立各项制度保障外,还涉及到政协自身组织架构是否合理、人员安排是否妥当、履职平台是否完善、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协调反馈机制是否顺畅、机关建设是否到位等等各方面,关系到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发挥,也关系到民主党派在政协中作用的有效发挥。实际上,基层政协自身建设或多或少依然存在各方面问题,就民主党派的参与机制而言,界别设置人数安排不合理即是突出问题,改革开放40年了,不少地方政协依然沿袭1980年代恢复活动之初的各党派界别委员安排规模,不同界别党派委员数相差多的达一至二倍,全然不顾经过多党合作40年的发展,各党派人数规模已差距不大、尤其是在政协参与的广度、承担的任务、履职的要求已经没有差别的现实,导致党派之间参与力度有别、可调配资源不均、工作开展不平衡;作为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各民主党派职能与人民政协职能相近趋同,如何共享信息资源、人才资源,共建履职平台、履职渠道,政协机关与各民主党派机关如何建立工作联系会议、搭建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十分必要且重要,然而现实中这依然是尚未解答的课题;还有,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中,党内和党外领导人(主要是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政治和经济待遇有别也是不争的现实,文件阅批受限制,工资待遇有差别,活动参与有区别,尤其是没有在政协安排领导职务的相关民主党派组织,更是缺少一些参加政协决策、有序参与活动的机会和平台,这些也或多或少挫伤了民主党派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凡此种种,都影响到民主党派参与履行政协职能,影响到民主党派在政协工作中作用的有效发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正视上述政协实践中党派参与目前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根源,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放包容的胸襟和宽阔深邃的视野,寻求解决的思路和路径,以推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稳步前进。
(作者:洪爱敏,安徽省安庆市政协副主席、市民进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