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2017年12月4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本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于1945年12月30日创立,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基本职能。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服务祖国统一大业。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制度的最大优势,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有思有行、集智聚力、顺势而为、开拓创新,围绕中国共产党统揽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执政党助力,为国家尽责,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履行职责的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廉洁自律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培养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未设支部的基层委员会由其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组织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反映社情民意;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逐级上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对各级组织和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