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安庆市委会支部委员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01-24 11:31   作者:   浏览次数:807
      一、本条例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六章“基层组织”有关条文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
      二、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支委会是支部的政治核心,负责本支部的日常会务工作,组织会员完成本支部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市委会、总支报告工作。
      三、支部的组成:会员人数10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支部可拆分。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支委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要求结构合理,20人以下的支部可设主委、副主委、组宣委员各一人,20人(含)以上的设主委一人、副主委二人,组织、宣传委员各一人。主委、副主委由委员会推选,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任命。
      四、支部的主要任务:
       2、主动争取中共基层组织的支持,积极推动会员搞好本职工作,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四个全面”建设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
       3、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积极反映。
       4、发扬我会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学习统战理论和时事政治,学习会章会史,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5、教育会员维护和遵守我会的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抵制社会不良倾向。
       6、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
       7、发现、培养并推荐会内优秀人才,积极为其施展才能提供平台;做好吸收新会员的工作,加强对要求入会同志的考察,重视对新会员的教育和培养。
       8、收缴会费,强化会员规范缴纳会费的责任意识;讨论对会员的奖励与处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或批准。
      五、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支部主委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定期开展各项会务活动,促进组织生活的制度化、活动形式的多样化,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水平。支部主委负责全面工作,其他支委分工负责组织建设、思想宣传、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建立支部的有关档案,做好会员的活动以及会籍变动等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市委会报告。支部工作一年一度参加全会目标管理考评。
      六、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研究本组织的工作,分析会员思想动态,协调委员工作。会员组织生活每年不少于四次。
      七、支部活动经费来源:1)支部所收会员会费,全部用于所属总支和支部开展活动;2)争取总支及相关单位部门支持赞助;3)民进市委会通过年度考评对先进支部以奖代补予以资助。
      支部所有经费由专人负责保管,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定期向本组织的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八、本条例经民进七届二次全委会修订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权、解释权属安庆民进七届常务委员会。